本报讯(记者杨昊通讯员李东民)软件工程师冯先生从思特奇信息公司辞职后,到亚信公司找了份新工作。然而思特奇公司认为亚信公司是他们的竞争对手,冯先生此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1年内不得为竞争对手工作的《保密协议》,要求冯先生赔偿违约金10000元。今天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思特奇公司工作时,冯先生负责电信计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1999年8月2日双
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冯先生在离开思特奇公司一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2001年9月,冯先生辞职。2002年初,思特奇公司得知他已经到竞争对手亚信公司工作。于是,思特奇公司要求他赔偿1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劳动仲裁判定冯先生败诉后,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自己正常的跳槽行为并不涉嫌“泄密”。
据了解,目前软件开发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现象非常普遍,主要是怕自己研发的科技成果被这些高级技术人员带到竞争对手那里,上午,海淀法院认可了《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冯先生违约,需赔偿10000元。